抵押担保需要公示吗?
依据物权法,抵押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在某些状况下需要进行登记公示。公示的主要为了为了对抗第三人,使得公众可以查看到该抵押信息,预防不知情的第三方在抵押权存在的状况下进行买卖,从而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假如没有进行公示,或许会影响到抵押权的效力,尤其是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
1.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 《中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舍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舍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倡导因此而受损害的赔偿。”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也规定了抵押权的登记公示程序。
担保人能否追偿利息及违约金?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一般由担保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假如担保合同明确规定了担保人需要对本金、利息与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那样在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确实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利息和违约金。但,假如担保合同没明确包括这类条约,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仅限于本金。
同时,依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取决于担保的方法(如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和担保合同的约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状况下,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需要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这包含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1.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能否追偿利息及违约金,需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约与担保种类来判断。在实质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抵押担保一般需要进行公示,这是确保抵押权有效性和保护各方权益的要紧环节。当事人在进行抵押活动时,应依法进行公示登记,以免因未公示而致使的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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