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0日晚上,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上何某停在对向道路的小型轿车,导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全部责任。袁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向袁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免责事情说明书》,其中对责任免除的定义、缘由、内容进行知道释、列举,每个险种的责任免除条约均列举在黑框内,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并在黑框下面对条约内容进行了说明。袁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名及在尾部投保人声明中以加黑加粗字体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何某驾驶其汽车从事网约车工作,事故致使停工49天。因停运损失等赔偿事宜,何某将袁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赔偿停运损失39630.93元。
袁某辩称,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保险条约约定,停运损失不是保险赔付范围,其已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向投保人袁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后觉得,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不是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假如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可免于赔付;不然,应当予以赔付。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何某有权在本案中倡导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其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因停运损失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停运损失本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袁某赔偿。但某保险公司向袁某出具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免责事情说明书》约定,停运损失不是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该免责条约列举在黑框内予以突出显示,字体进行了加黑加粗,并且对条约内容进行了说明,袁某在投保人签章处签字并在在投保人声明中以加黑加粗字体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可以证实某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约向投保人袁某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对何某倡导的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备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保险公司无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何某停运损失,而侵权人袁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费11837.6元。
依据《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自己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可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义务。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自己责任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讲解说明的,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需要的明确说明义务在有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可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商业保险合同中若约定了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的有关免责条约,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就免责条约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则该免责条约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