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咨询者向本站律师交通事故栏目组咨询:我发生了一块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为肇事司机主责。肇事汽车为一辆大货车,在交通大队处置时听交警说这辆货车在两个月前也出了一块交通事故,那起事故中导致了一人死亡。并经交警介绍,这辆货车买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请问在一年的保险期限之内,该车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需要对每一块交通事故的损失都进行赔付吗?还是每年只能在肯定额度之内进行赔付,在上起交通事故中赔偿额度用完之后,保险公司对此后的交通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华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觉得: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机动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不区别事故责任的首要条件下,对受害者的损失在交强险的医疗成本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是针对每次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即使一辆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次交通事故的损失都大于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数额(即每次交强险赔偿限额都用尽),但交强险也需要对每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在其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每一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限额都需重新计算,而没有保险期限年度内累加计算的问题。之所以这么回答的依据,实质源自《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第六条及第八条所规定的“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被保险人在用被保险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